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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24 日
  • 法官
    劉瓊雯

  • 當事人
    甲○○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130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康揚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新臺幣 1,500,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85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4  日民一庭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得於10日內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4  日書記官   王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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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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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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