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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232號

給付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陳琪媛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232號

原告
其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與被告丙○○、乙○○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

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是原告即應依法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87,243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6,741元,經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費用1,000

元,尚應徵15,741元,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裁判費,如未依期

補正,即駁回其訴,爰為裁定。

民二庭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柑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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