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281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281號
- 原告
- 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全力工程行間請求支付修車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陸萬玖仟捌佰玖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捌佰柒拾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壹仟元,尚欠新臺幣壹仟捌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民二庭法 官 黃明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