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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281號

請求支付修車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9 月 18 日

法官黃明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281號

原告
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全力工程行間請求支付修車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陸萬玖仟捌佰玖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捌佰柒拾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壹仟元,尚欠新臺幣壹仟捌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民二庭法 官 黃明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佩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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