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訴更字第1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更字第1號
- 原告
- 弘收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陳惠如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蔡碧仲律師
- 上一人複代理人
- 陳振榮律師
- 上一人複代理人
- 陳偉展律師
- 上一人複代理人
- 乙○○
- 被告
- 吳安濱即成光電氣工業處
- 訴訟代理人
- 黃裕中律師
- 68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3 月31日下午2 時50分,在本院第11法庭行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更字第1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3 月31日下午2 時50分,在本院第11法庭行言詞辯論。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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