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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8號

給付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1 月 26 日

法官林福來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8號

原告
立盟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乙○○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十二月十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一份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林福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侯學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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