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85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85號
- 原告
-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唐榮宏
- 被告
- 張育誠即度小月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訂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本件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90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9,900元,經本院於民國95年4月28日,以95年度補字第104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5月2日送達,原告逾期仍未補正,有前揭裁定、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一庭法 官 吳 芝 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