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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08 日
  • 法官
    吳芝瑛

  • 當事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張育誠即度小月商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85號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唐榮宏 被   告 張育誠即度小月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訂有明文 。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本件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90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9,900元,經本院於民國95年4月28日,以95年度補字第104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5月2日送達,原告逾期仍未 補正,有前揭裁定、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8   日民一庭法 官 吳 芝 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9   日書記官 沈 育 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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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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