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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85號

給付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08 日

法官吳芝瑛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85號

原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唐榮宏
被告
張育誠即度小月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訂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本件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90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9,900元,經本院於民國95年4月28日,以95年度補字第104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5月2日送達,原告逾期仍未補正,有前揭裁定、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一庭法 官 吳 芝 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沈 育 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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