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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2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46號

原告
玉山輪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丙○○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有尚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

,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

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

中  華  民  國  95

         民事第一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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