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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6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02 日
  • 法官
    馮保郎

  • 當事人
    弘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泓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681號原   告 弘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泓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7月19日9時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   日民一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   日書記官 王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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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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