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7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6 月 04 日
- 當事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丙○○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724號 原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丙○○ 送 達代收 人 戊○○ 被 告 子暘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丁○○ 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3月29日所為 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其中關於被告「子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子暘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當事人欄其中關於被告「子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係「子暘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誤載,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4 日民一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4 日書記官 李彩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