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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重智字第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智字第1號

原告
新勝光興業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蔡碧仲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怡禎律師
被告
永輪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路18
法定代理人
丁○○
被告
乙○○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榮治律師
被告
遠記機械有限公司
被告
巷12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丙○○
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宛珍律師
複代理人
練家雄律師
訴訟代理人
戊○○ 住臺中市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有尚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

,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

十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

中  華  民  國  96

         民事第一庭

以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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