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重智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7 月 10 日
- 法定代理人甲○○、丁○○
- 原告新勝光興業機電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永輪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路18、乙○○、遠記機械有限公司法人、巷12、丙○○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智字第1號原 告 新勝光興業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蔡碧仲律師 陳怡禎律師 被 告 永輪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路18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榮治律師 被 告 遠記機械有限公司 巷12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丙○○ 上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宛珍律師 複 代理 人 練家雄律師 訴訟代理人 戊○○ 住臺中市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有尚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 十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 中 華 民 國 96 民事第一庭 以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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