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重智字第1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智字第1號
- 原告
- 新勝光興業機電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蔡碧仲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怡禎律師
- 被告
- 永輪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路18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被告
- 乙○○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劉榮治律師
- 被告
- 遠記機械有限公司
- 被告
- 巷12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丙○○
- 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李宛珍律師
- 複代理人
- 練家雄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戊○○ 住臺中市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有尚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
,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
十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
中 華 民 國 96
民事第一庭
以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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