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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重智字第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05 日

法官林望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智字第1號

原告
新勝光興業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蔡碧仲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怡禎律師
被告
永輪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路18
法定代理人
丁○○
被告
乙○○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榮治律師
被告
遠記機械有限公司
被告
巷12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戊○○
被告
丙○○
被告
巷12
共同訴訟代理人
練家雄律師

      李宛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2 月26日下午2 時40分,在本院第11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望民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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