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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重智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05 日
  • 法官
    林望民
  • 法定代理人
    甲○○、丁○○、丙○○

  • 原告
    新勝光興業機電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永輪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路18乙○○遠記機械有限公司法人巷12丙○○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智字第1號原   告 新勝光興業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蔡碧仲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怡禎律師 被   告 永輪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路18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榮治律師 被   告 遠記機械有限公司 巷12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丙○○ 巷12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練家雄律師 李宛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2 月26日下午2 時40分,在本院第1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望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5   日書記官 陳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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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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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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