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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6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7 月 18 日

法官張育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163號

聲請人
吉盛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39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6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95年度除字第163號│├──┬─────────┬─────────┬───────────┬────────┬────────┬──┤│ 編 │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新台幣)  │││├──┼─────────┼─────────┼───────────┼────────┼────────┼──┤│001 │曾文龍 │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94年11月5日 │56,500元 │0000000 │ ││ │ │興業分行 │ │ │ │ │├──┼─────────┼─────────┼───────────┼────────┼────────┼──┤│002 │劉芳妏 │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94年11月5日 │91,200元 │0000000 │ ││ │ │南嘉義分行 │ │ │ │ │├──┼─────────┼─────────┼───────────┼────────┼────────┼──┤│003 │莊坤益 │彰化商業銀行北嘉義│94年11月15日 │8,900元 │0000000 │ ││ │ │分行 │ │ │ │ │├──┼─────────┼─────────┼───────────┼────────┼────────┼──┤│004 │顏嘉進 │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94年11月5日 │4,000元 │0000000 │ ││ │ │水上分行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育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湘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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