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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21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陳俞婷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218號

聲請人
元偉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9月21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422號公示催告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於民國95年7月10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等情,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俞婷

┌───────────────────────────────────────────────────────┐│支票附表: 95年度除字第218號│├──┬─────────┬─────────┬───────────┬────────┬────────┬──┤│ 編 │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新台幣)  │││├──┼─────────┼─────────┼───────────┼────────┼────────┼──┤│001 │首龍工業股份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新西分│94年11月5日 │827,380元 │VB0000000 │ ││ │司 楊清煌 │行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林美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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