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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2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18 日
  • 法官
    陳端宜

  • 當事人
    甲○○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233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七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催字第六十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一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端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8  日書記官 洪麗惠 ┌───────────────────────────────────────────────────────┐ │支票附表:                                      95年度除字第233號│ ├──┬─────────┬─────────┬───────────┬────────┬────────┬──┤ │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號 │         │         │           │  (新臺幣)  │        │  │ ├──┼─────────┼─────────┼───────────┼────────┼────────┼──┤ │001 │泰威興業股份有限公│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民│95年2月28日 │60,249元 │AT0000000 │ │ │ │司 │雄分行 │ │ │ │ │ ├──┼─────────┼─────────┼───────────┼────────┼────────┼──┤ │002 │來興塑膠機械股份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嘉│95年2月28日 │9,093元 │BD0000000 │ │ │ │限公司 │義分行 │ │ │ │ │ ├──┼─────────┼─────────┼───────────┼────────┼────────┼──┤ │003 │三太造機廠股份有限│臺灣土地銀行民雄分│95年2月15日 │433,500元 │DS0000000 │ │ │ │公司 │行 │ │ │ │ │ ├──┼─────────┼─────────┼───────────┼────────┼────────┼──┤ │004 │廖秀目 │華南商業銀行嘉義分│95年2月28日 │53,500元 │PC0000000 │ │ │ │ │行 │ │ │ │ │ ├──┼─────────┼─────────┼───────────┼────────┼────────┼──┤ │005 │利光機工廠股份有限│華南商業銀行嘉南分│95年2月28日 │35,080元 │JC0000000 │ │ │ │公司 廖太郎 │行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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