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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28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14 日

法官黃明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283號

聲請人
僑暉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43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11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二庭法 官 黃明展┌───────────────────────────────────────────────────────┐│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339號 │├──┬─────────┬─────────┬───────────┬────────┬────────┬──┤│ 編 │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新台幣)  │││├──┼─────────┼─────────┼───────────┼────────┼────────┼──┤│001 │梅山鄉公所 │嘉義縣梅山鄉農會 │94年12月14日 │45,900元 │0000000 │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佩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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