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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24 日
  • 法官
    陳琪媛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馬雅音樂有限公司法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45號聲 請 人 馬雅音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催字第二一九號公示催告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六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4  日 民二庭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柑杏 ┌───────────────────────────────────────────────────────┐ │支票附表:                                        95年度除字第45號│ ├──┬─────────┬─────────┬───────────┬────────┬────────┬──┤ │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號 │         │         │           │  (新台幣)  │        │  │ ├──┼─────────┼─────────┼───────────┼────────┼────────┼──┤ │001 │齊柏林企業有限公司│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94年6月30日 │12,083元 │AE0000000 │ │ │ │ │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 │ │ │ │ │ │ │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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