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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6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林福來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64號
聲 請 人
藝鴻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1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2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二庭法 官 林福來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 編 │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新台幣)  │││├──┼─────────┼─────────┼───────────┼────────┼────────┼──┤│001 │老楊食品股份有限公│土地銀行嘉興分行 │94年6月5日 │9,395元 │EC0000000 │ ││ │司 戴大可 │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侯學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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