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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22 日
  • 法官
    陳琪媛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祥立企業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97號聲 請 人 祥立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319號公示催 告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95年4月25日屆滿 ,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 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2  日民二庭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2  日書記官 林柑杏 ┌───────────────────────────────────────────────────────┐ │支票附表:                                  95年度除字第97號 │ ├──┬─────────┬─────────┬───────────┬────────┬────────┬──┤ │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號 │         │         │           │  (新台幣)  │        │  │ ├──┼─────────┼─────────┼───────────┼────────┼────────┼──┤ │001 │葉福受即福勝鐵工廠│臺灣銀行太保分行 │94年9月7日 │73,080元 │AA0000000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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