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195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8 月 2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19543號債 權 人 新晟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鄭清榮即皇益工程行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鄭清榮住居於臺南縣白河鎮竹門里13鄰番子園9號,非屬本院之轄區, 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自非 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9 日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9 日書記官 劉昀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