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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195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29 日
  • 法官
    盧怡秀
  • 法定代理人
    甲○○

  • 當事人
    新晟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19543號債 權 人 新晟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鄭清榮即皇益工程行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鄭清榮住居於臺南縣白河鎮竹門里13鄰番子園9號,非屬本院之轄區, 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自非 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9  日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9  日書記官 劉昀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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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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