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催字第171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催字第171號
- 聲請人
- 正漢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三、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支票附表: 95年度催字第171號│├──┬─────────┬─────────┬───────────┬────────┬────────┬──┤│ 編 │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新台幣) │││├──┼─────────┼─────────┼───────────┼────────┼────────┼──┤│001 │孫進發 │彰化商業銀行北嘉義│95年5月31日 │7,200元 │CL0000000 │ ││ │ │分行 │ │ │ │ │└──┴─────────┴─────────┴───────────┴────────┴────────┴──┘
本裁定連同附表應即送登新聞紙,申報權利之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聲請除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