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催字第2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7 月 1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催字第211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三、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1 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琴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1 日書記官 劉昀匊 本裁定連同附表應即送登新聞紙,申報權利之期間屆滿後,3個 月內聲請除權判決 ┌──────────────────────────────────────────────────────┐ │股票附表: 95年度催字第211號 │ ├──┬───────────────┬──────────────┬────┬───┬─────┬─────┤ │ 編 │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股 數 │張 數│股數金額 │ 備 考 │ │ 號 │ │ │ │ │ │ │ ├──┼───────────────┼──────────────┼────┼───┼─────┼─────┤ │001 │冠賢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93-NE-0000000至93-NE-0000000│200,000 │20 │2,000,000 │ │ │ │ │ │ │ │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