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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催字第2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07 月 11 日
  • 法官
    黃琴媛

  • 原告
    甲○○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催字第211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三、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1  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琴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1   日書記官 劉昀匊 本裁定連同附表應即送登新聞紙,申報權利之期間屆滿後,3個 月內聲請除權判決 ┌──────────────────────────────────────────────────────┐ │股票附表:                                       95年度催字第211號 │ ├──┬───────────────┬──────────────┬────┬───┬─────┬─────┤ │ 編 │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股 數 │張 數│股數金額 │ 備 考 │ │ 號 │               │              │    │   │     │   │ ├──┼───────────────┼──────────────┼────┼───┼─────┼─────┤ │001 │冠賢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93-NE-0000000至93-NE-0000000│200,000 │20 │2,000,000 │ │ │ │ │ │ │ │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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