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催字第275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催字第275號
- 聲請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三、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本裁定連同附表應即送登新聞紙,申報權利之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聲請除權判決┌───────────────────────────────────────────────────────┐│支票附表: 95年度催字第275號│├──┬─────────┬─────────┬───────────┬────────┬────────┬──┤│ 編 │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新台幣) │││├──┼─────────┼─────────┼───────────┼────────┼────────┼──┤│001 │強益企業社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95年9月10日 │4,955元 │JV0000000 │ ││ │張華祥 │嘉義分行 │ │ │ │ │├──┼─────────┼─────────┼───────────┼────────┼────────┼──┤│002 │葉英基 │第一商業銀行新西分│95年10月10日 │10,000元 │VB0000000 │ ││ │ │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