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勞訴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5 月 0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勞訴字第14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楊瓊雅律師 被 告 甲○泰國籍 姓名 上列原告與姓名不詳之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於起訴狀表明被告為「甲○(被告穎杰鑄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雇用之外籍勞工,真實身份待該公司提出)」,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其本人之真正姓名及身份資料,直至該公司已提出所有雇用之外籍勞工名單,原告仍不能特定被告人別為何,致本院就甲○之訴無法進行審理,其起訴之程式顯有欠缺。經本院於民國96年4月30日當庭裁定命當 事人於7日內補正,但迄未補正,其訴自難認為合法,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8 日民一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8 日書記官 王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