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勞訴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5 月 3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勞訴字第1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穎杰鑄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5月14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上訴 人不服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1,443元,應徵 得第2審裁判費13,7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 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1 日民一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王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