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司字第27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司字第27號
- 聲請人
- 甲○○ (即明科精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延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明科精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期限准予延展至民一00年二月二十二日。
聲請程序費用由明科精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清算完結,未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明科精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國稅局對該公司清算期間之所得稅尚未核定,致該公司未能於期限內完成清算程序,爰聲請准予展延清算期限至100年2月22日等情。
三、經本院調閱相關案卷,經查尚核無不合,復有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99年7月27日南區國稅嘉縣四字第0990046225號函一紙附卷可憑,爰准許聲請人之聲請。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