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建字第34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字第34號
- 原告
- 偉峰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吳紹雄律師
- 被告
- 隆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所扣逾期罰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依工程承攬合約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所扣逾期罰款新臺812,46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而依上開合約書第29條約定:「法院管轄:本工程若發生訴訟,雙方同意以板橋地方法院為審管法院。」,兩造合意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