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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建字第34號

返還所扣逾期罰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1 月 24 日

法官張育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字第34號

原告
偉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吳紹雄律師
被告
隆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所扣逾期罰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依工程承攬合約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所扣逾期罰款新臺812,46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而依上開合約書第29條約定:「法院管轄:本工程若發生訴訟,雙方同意以板橋地方法院為審管法院。」,兩造合意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育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湘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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