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0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38號

返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26 日

法官劉瓊雯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238號
聲 請 人
詹詠順即上億企業社
相 對 人
勝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之1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九十年存字第一0八九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柒萬參仟元,准予返還。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一項第2款定有明文。另依同法第106條,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90年度裁全字第1875號民事為擔保曾提供新台幣7300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90年度存字第1089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前開假扣押事件本案判決已經確定,且經聲請人定20日以上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並提出提存書、存證信函、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為證,並經本院調閱90年執全字第990號卷證及向分案室查詢,認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一庭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立梅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