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351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351號
- 聲請人
- 嘉藝木業加工有限公司
- 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信興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催告行使權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就其因本院九十三年度裁全字第一八八三號假扣押所受損害,向聲請人行使權利,並向本院提出為行使權利之證明。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得聲請法院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後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聲請人前遵本院93年度裁全字第1883號民事裁定,提供新台幣20,000元,以本院93年度存字第1018號擔保提存後,聲請假扣押執行在案。茲因聲請人撤回假扣押之執行,並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則假扣押執行之程序已因撤回而終結在案,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後段之規定,聲請法院通知相對人限期行使權利等語。並提出本院93年度裁全字第1883號假扣押裁定、本院93年度存字第1018號提存書、95裁全聲字第38號裁定及本院民事執行處94年4月7日93執全新字第780號函為證,並經本院調卷審核無訛,從而,聲請人聲請通知相對人限期行使權利,核與前揭規定相符,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二庭法 官 林福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