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21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389號

確定訴訟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25 日

法官陳琪媛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389號

聲請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呂世賢即長堤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壹仟肆佰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95年度訴字第67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審查,相對人所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900元,尚有該訴訟95年4月18日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公示送達報紙刊登費500元,合計為11,400元。至於聲請人所提卷附收據日期為95年3月22日之500元,係聲請人另案對相對人向本院聲請假扣押裁定所支出,與本件民事訴訟費用無涉,故此部分金額不應計入,是相對人所應負擔之訴訟費用,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計算書: │├────┬───────┬──────────┤│項目 │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 │10,900元 │95年2月15日收據,由 ││裁判費 │ │聲請人預納。 │├────┼───────┼──────────┤│公示送達│500元 │95年3月27日收據,由 ││刊登費 │ │聲請人預納。 ││ │ │ │├────┴───────┴──────────┤│合計:相對人應負擔11,400元 │└───────────────────────┘

民二庭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柑杏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