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472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472號
- 聲請人
-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代理人
- 丙○○
- 相對人
- 百張企業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兼法定代理 甲○○
- 相對人
- 人
- 相對人
-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賠償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伍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95年度訴字第294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曾文欣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項目 │金額(新臺幣)│備註 │ ├──────┼───────┼───────────┤ │第一審裁判費│ 15,850元│95年6月9日聲請人預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