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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78號

返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03 日

法官陳端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78號

聲請人
台新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台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九十五年度聲字第七八號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三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關於當事人欄「台新建築經理股份有公司」及相對人設址「清山岩」之記載,應更正為「台新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清水岩」。

理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以裁定更正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準用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自明;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端宜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洪麗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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