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4 月 27 日
- 法官張育彰
- 法定代理人丙○○、乙○○
- 當事人勝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協達紡織有限公司、甲○○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82號聲 請 人 勝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協達紡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3月21日所 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與原本中關於當事人欄相對人住址「臺北市○○區○○街18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臺北市○○區○○街18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正本與原本中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育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7 日書記官 陳湘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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