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4 月 2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104號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唐榮宏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育城即度小月商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94,122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9,9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8 日民一庭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8 日書記官 沈育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