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65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165號
- 原告
- 億東企業碾米工廠
- 法定代理人
-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8,295元
,應繳裁判費8,9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
應補繳7,9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165號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8,295元
,應繳裁判費8,9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
應補繳7,9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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