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6 月 2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165號 原 告 億東企業碾米工廠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8,295元 ,應繳裁判費8,9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7,9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育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2 日書記官 陳湘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