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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2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支付修車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09 月 18 日
  • 法官
    黃明展

  • 當事人
    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281號 原   告 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全力工程行間請求支付修車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陸萬玖仟捌佰玖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捌佰柒拾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壹仟元,尚欠新臺幣壹仟捌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8  日民二庭法 官 黃明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8  日書記官 王佩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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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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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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