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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30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陳琪媛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308號

原告
葛蘭登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與被告雅樂卡生化科技中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

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是原告即應依法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30,700元,經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費用

1,000元,尚應徵29,700元,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裁判費,如

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訴,爰為裁定。

民二庭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柑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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