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308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308號
- 原告
- 葛蘭登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原告與被告雅樂卡生化科技中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
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是原告即應依法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30,700元,經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費用
1,000元,尚應徵29,700元,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裁判費,如
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訴,爰為裁定。
民二庭法 官 陳琪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