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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52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陳琪媛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52號

原告
志永順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唐淑民律師
複代理人
徐慧齡律師
複代理人
李國禎律師
複代理人
甲○○
被告
水上國民中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劉烱意律師
複代理人
奚淑芳律師

      林恒毅律師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民二庭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柑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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