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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75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林福來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75號

原告
甲○○即志成商行
被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9月27日下午2時35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二庭法 官 林福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侯學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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