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75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75號
- 原告
- 甲○○即志成商行
- 被告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9月27日下午2時35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二庭法 官 林福來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75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9月27日下午2時35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二庭法 官 林福來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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