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8 月 3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75號原 告 甲○○即志成商行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9月27日下午2時35分, 在本院嘉義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0 日民二庭法 官 林福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0 日書記官 侯學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