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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5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09 日

法官黃明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352號

上訴人
金聖昌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上訴人
甲○○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2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421,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2,7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二庭法 官 黃明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9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王佩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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