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6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7 月 02 日
- 法官馮保郎
- 當事人弘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泓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681號原 告 弘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泓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7月19日9時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 日民一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 日書記官 王立梅

574 人 正在學習
NT$4,490
NT$13,800
省 $9,3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