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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70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林中如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70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華健醫藥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2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美麗徠化粧品美容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0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028,22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6,7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二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的核定,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柑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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