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724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724號
- 原告
-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送達代收人
- 戊○○
- 被告
- 子暘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乙○○
丁○○
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3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其中關於被告「子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子暘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當事人欄其中關於被告「子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係「子暘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誤載,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一庭法 官 馮保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