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重智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2 月 05 日
- 法官林望民
- 法定代理人甲○○、丁○○、丙○○
- 原告新勝光興業機電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永輪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路18、乙○○、遠記機械有限公司法人、巷12、丙○○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智字第1號原 告 新勝光興業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蔡碧仲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怡禎律師 被 告 永輪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路18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榮治律師 被 告 遠記機械有限公司 巷12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丙○○ 巷12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練家雄律師 李宛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2 月26日下午2 時40分,在本院第1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望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5 日書記官 陳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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