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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37號

請求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2 月 12 日

法官吳芝瑛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37號

原告
嘉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唐淑民律師
複代理人
李國禎律師
被告
己○○
被告
丙○○
被告
庚○○
被告
丁○○
被告
戊○○
被告
乙○○
上列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碧仲律師

       陳偉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3月20日上午11時45分,在本院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一庭法 官 吳芝瑛

本裁定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馮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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