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37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37號
- 原告
- 嘉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唐淑民律師
- 複代理人
- 李國禎律師
- 被告
- 己○○
- 被告
- 丙○○
- 被告
- 庚○○
- 被告
- 丁○○
- 被告
- 戊○○
- 被告
- 乙○○
- 上列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蔡碧仲律師
陳偉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3月20日上午11時45分,在本院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一庭法 官 吳芝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