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8 月 2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186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催字第二二九號公示催告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六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2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2 日書記官 李天祥 ┌───────────────────────────────────────────────────────┐ │支票附表: 95年度除字第186號│ ├──┬─────────┬─────────┬───────────┬────────┬────────┬──┤ │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號 │ │ │ │ (新台幣) │ │ │ ├──┼─────────┼─────────┼───────────┼────────┼────────┼──┤ │001 │甲○○即全峰工程行│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南│94年8月2日 │100,000元 │AT0000000 │ │ │ │ │嘉義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