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2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234號聲 請 人 大發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73號公示催告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95年9月24日屆滿, 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 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1 日民二庭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林柑杏 ┌───────────────────────────────────────────────────────┐ │支票附表: 95年度除字第234號│ ├──┬─────────┬─────────┬───────────┬────────┬────────┬──┤ │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號 │ │ │ │ (新臺幣) │ │ │ ├──┼─────────┼─────────┼───────────┼────────┼────────┼──┤ │001 │成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建華商業銀行嘉義分│95年3月7日 │61,755元 │A0000000 │ │ │ │司法定代理人林信泉│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