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234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234號
- 聲請人
- 大發新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73號公示催告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95年9月24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民二庭法 官 陳琪媛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95年度除字第234號│├──┬─────────┬─────────┬───────────┬────────┬────────┬──┤│ 編 │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新臺幣) │││├──┼─────────┼─────────┼───────────┼────────┼────────┼──┤│001 │成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建華商業銀行嘉義分│95年3月7日 │61,755元 │A0000000 │ ││ │司法定代理人林信泉│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