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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23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陳琪媛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234號

聲請人
大發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73號公示催告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95年9月24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民二庭法 官 陳琪媛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95年度除字第234號│├──┬─────────┬─────────┬───────────┬────────┬────────┬──┤│ 編 │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新臺幣)  │││├──┼─────────┼─────────┼───────────┼────────┼────────┼──┤│001 │成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建華商業銀行嘉義分│95年3月7日 │61,755元 │A0000000 │ ││ │司法定代理人林信泉│行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柑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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