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293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293號
- 聲請人
- 頌元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1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11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二庭法 官 林福來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 編 │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新台幣) │││├──┼─────────┼─────────┼───────────┼────────┼────────┼──┤│001 │吳博鐘 │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95年3月31日 │30,720元 │AJ0000000 │ ││ │ │民雄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