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297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297號
- 聲請人
- 楷曄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代理人
-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6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12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一庭法 官 劉瓊雯
┌───────────────────────────────────────────────────────┐│支票附表: 95年度除字第297 號│├──┬─────────┬─────────┬───────────┬────────┬────────┬──┤│ 編 │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新台幣) │││├──┼─────────┼─────────┼───────────┼────────┼────────┼──┤│001 │楷曄企業有限公司法│合作金庫北嘉義分行│95年5月15日 │71,190元 │JV0000000 │ ││ │定代理人甲○○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