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64號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64號
- 聲 請 人
- 藝鴻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1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2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二庭法 官 林福來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 編 │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新台幣) │││├──┼─────────┼─────────┼───────────┼────────┼────────┼──┤│001 │老楊食品股份有限公│土地銀行嘉興分行 │94年6月5日 │9,395元 │EC0000000 │ ││ │司 戴大可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