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97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97號
- 聲請人
- 祥立企業社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319號公示催告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95年4月25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民二庭法 官 陳琪媛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97號 │├──┬─────────┬─────────┬───────────┬────────┬────────┬──┤│ 編 │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新台幣) │││├──┼─────────┼─────────┼───────────┼────────┼────────┼──┤│001 │葉福受即福勝鐵工廠│臺灣銀行太保分行 │94年9月7日 │73,080元 │AA0000000 │ ││ │ │ │ │ │ │ │└──┴─────────┴─────────┴───────────┴────────┴────────┴──┘